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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青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地摊扛把子”的人(未到案)得知可以办理成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卖获利,遂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地摊扛把子”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其安排下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将全套物品(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银行卡、U盾、法人电话卡等物品)交给“地摊扛把子”。孙某某共计办理1个营业执照、2个对公账户,出卖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对公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微信收款记录等书证;2.物证照片;3.辨认笔录;4.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5.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出卖一套自己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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