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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及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系******厅员工。该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14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崔某某(已提起公诉)带领孙某某在铜川市新区、王益区以孙某某为法人办理了陕西******公司和陕西******有限公司两套(每套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结算卡、U盾、手机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银行公户,并通过曹某(已提起公诉)联系袁某(另案处理)后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直接或者以UU跑腿卖给袁某。后崔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孙某某40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对公账户资料及银行明细、涉案公司注册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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