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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2时30分许,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龙潭区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26公里+40米处时,与路边护栏相撞,造成小型轿车车损、乘车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和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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