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1********,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南乐县梁村乡初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乐县谷吴路卫河大桥向西约300米处,遇被害人郭某某由东向西沿着道路北侧步行时相撞,造成孙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坏、郭某某受伤死亡的事故后果。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孙某某和郭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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