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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怀宁县****居委会****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9时35分,孙某某驾驶号牌为皖H****号小型轿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烟汕线1189公里700米处停车,其车上乘坐人吴某某下车开门时与胡某某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孙某某电话报警,并协助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主动到桐城市交警大队配合调查。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孙某某已与胡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胡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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