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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高中毕业职业:**部,住柘城县****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N36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城县起台镇韩楼村,在与对面来车时观察不仔细,与行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孙某某没有保护现场和伤者一起去了医院,事后报警,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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