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高中毕业,职业:**部,住柘城县**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N36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城县起台镇韩楼村,在与对面来车时观察不仔细,与行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孙某某没有保护现场和伤者一起去了医院,事后报警,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