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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3日4时4分许,宫某某(作其他处理)驾驶鲁G*****/鲁G****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06线527km+400m处,与顺行殷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后驾车逃逸,4时9分许,孙某某驾驶鲁L*****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又碾压殷某某,两次事故造成殷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宫某某驾车逃逸后约30分钟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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