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区,住邵东县**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侯跃亮,男,系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自邵阳县**市镇驶往邵阳市,行经207国道邵阳县**镇**村路段,临近由张某甲驾驶的停在道路中间用于道路划线施工的湘******轻型仓栅式货车时,碰撞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造成张某乙死亡、张某丙、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拨打了122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将孙某某带至交警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方主动放弃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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