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儿子孙某丙及孙女孙某丁,沿临沂市兰山区****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堂某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孙女孙某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儿子孙某丙受伤。经鉴定,孙某丁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孙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交通肇事致直系亲属死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