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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川XS****号小型轿车由武胜县金光乡往沿口镇方向行驶。19时45分,当车行驶至国道350线457KM+600M路段处时,车辆前部撞倒公路上的行人被害人胡某某,致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5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胡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及撞击后跌倒,其胸部与坚硬的钝性物体猛力碰撞、擦挫致重型胸部挫伤,心包破裂而死亡。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当事人孙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胡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1月9日孙某某对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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