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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竹篱镇**街**号。 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0时许,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停在金堂县竹篱镇上正街金竹街43号外门口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向道路上倒车时,所驾车尾部与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并且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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