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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住甘肃省白银市******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镇**村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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