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安达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5时35分许,在安达市G301公路690KM+166M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黑E*****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同方向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后部发生过接触,事故车辆黑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在66KM/H-70KM/H范围之内,经哈工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死亡原因系头面部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形成颅骨崩裂及脑组织破碎缺失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孙某某负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任。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孙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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