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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察哈尔右翼后旗**苏木**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9时10分许,察右后旗**乡孙某某驾驶蒙JF****号奇瑞小轿车沿省道1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3km+758m处时,在于对面车辆会车途中,因违反操作规范单方驶入道路南侧边沟,致驾车人孙某某受伤,乘车人樊某某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樊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鉴于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审查起诉阶段因其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对其谅解请求不予处罚,为了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因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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