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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牟洪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9日15时许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栖霞市桃村镇重庆路“春雨农机配件”门口处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后方行人徐德山相撞,随后孙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次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徐德山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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