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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姜山镇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路路口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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