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平舆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8日受理案件,2019年5月15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15日对其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4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于2019年6月19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具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于2019年7月2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25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于2019年7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6日一次重报,于2019年9月6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时47分许,孙某某驾驶鲁H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郭楼镇事故中队门口西路段时,撞着公路上的行人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孙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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