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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号现住景德镇市**产业发展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雨天夜间在限速地段(该地段限速40km/h)超速(经鉴定,在事故前的行驶速度在82.35-85.04km/h之间,超过规定时速106-112%)驾驶赣H*L***黑色别克牌小轿车沿瓷都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新都小区地段时,因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在道路中心清理工地附近路面泥土的邓某某,车辆正前部碰撞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日1时10分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认定,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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