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日20时40分左右,孙某某驾驶苏A5** ** “江淮”轻型厢式货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93.03公里路段时,所驾车辆右侧前、后轮碾压到乘坐王某某驾驶的皖CW** **“大众”小型轿车在该路段附近停车后下车横过道路过程中被由南向北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苏A2** ** “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右侧前部撞倒在地的乘坐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及“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经南京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肇事逃逸。经认定,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碾压行人后驾车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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