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市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粤S*****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692KM+300m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赣C*****/赣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粤S*****小型汽车的乘车人孙某乙当场死亡。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四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