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一般群众,户籍所在地博山区**镇**村**庙街**巷**号,现住址博山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淄博**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9时22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博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厦路口以北处时,将在道路西侧由南向北推着垃圾清运车步行的孙某某撞出,致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博山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有视为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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