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化工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6时43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S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李家嘴公交车站路段时,撞上在此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童某某(殁年72岁),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童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童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案发现场报警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抢救费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身份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材料、机动车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会记录、营业执照、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5.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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