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省利津县**物流 **,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E**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由阳新县**镇往**镇方向行驶。12时19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阳新县**路段时,因孙某某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与郑某某(女,殁年55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车祸致多发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阳新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孙某某带到事故调处中心。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除保险赔付外,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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