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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溧阳市****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5时4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苏D3****小型客车沿溧阳市丝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02县道与丝绸路路口直行通过时,遇王某某驾驶的苏DM****摩托车沿该县道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该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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