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5时4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苏D3****小型客车沿溧阳市丝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02县道与丝绸路路口直行通过时,遇王某某驾驶的苏DM****摩托车沿该县道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该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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