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屯,住肇东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黑A****6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沿肇东市区十七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观澜邑都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杨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甲受伤经送肇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报120,并让亲属王某某报警,当日在肇东市人民医院接受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到案、破案经过、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死亡证明、解剖尸体、尸体、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事故认定报告书、强制保险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警受理单等;证人杨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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