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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万年县**物流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江西省万年县******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赣A*****号重型厢式货车经G353国道(昌万公路)从万年往南昌方向行驶,19:45时许行至进贤县三里乡655KM+900M处,其车辆前部碰撞正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孙某某与李某甲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李某甲家属人民币50万元,李某甲家属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 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送达告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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