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2000********,满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冀B*****力帆牌轿车载乘刘某乙、刘某甲由西向东行驶至堡马线孟家铺村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孙某某、刘某乙受伤、车辆损坏。2020年5月14日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过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