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0********,汉族,党员,专科毕业,明水县通达镇民政助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M****8号长城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明水县学行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滨泉尚城农村淘宝店门前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杜某乙相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被害人杜某乙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处理。经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书证有事故车辆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20出诊记录;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村民请愿书;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

2、证人杜某甲、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1.1446mg/100ml 

5、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黑M****8长城哈弗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合格;(2)行驶速度46.22km/h;(3)客车前侧右侧与软体存在接触;

6、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死者杜某乙系生前被钝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