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8211999********,汉族,**艺术学院大四学生,住郎溪县**镇**村**湾**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从郎溪县新发镇驶往郎溪县涛城镇驰丰驾校。12时许,当其由北向南行驶至235国道钟桥农贸市场门口路段处时,因判断失误,与准备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钱某某受伤倒地,孙某某也摔倒并碰到其左侧王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王某某下车查看后电话报警,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钱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治疗无效于2020年5月15日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被害人钱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39.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且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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