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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H1****轻型厢式货车从扬州市杭集镇出发,沿淮安区G233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1504km+400m(平桥九洞路口),撞上由东向西推行三轮车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颅脑及胸腹部复合型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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