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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号私房**栋**单元,现租住于咸安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湘J*****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线从贺胜方向往横沟方向行驶,车行至咸安区横沟桥镇“印象林花”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将右侧路上行人即被害人徐某某撞倒,致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5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孙某某在事故现场电话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2020年4月1日,孙某某在法定赔偿外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付70000元,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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