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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514,汉族,专科文化,靖宇县**委员,现任靖宇县**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市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靖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宇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7时49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吉F5088B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靖宇县医院后门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靖宇县矿泉城大桥南侧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将马某某送至靖宇县中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详见靖公交认字[2019]65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发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以及 2014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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