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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2********2538,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高中文化,长春市******有限公司工人,住农安县**镇****新城**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18时40分许,驾吉A*****号小型客车沿合隆镇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隆雨虹馆小区北侧路段时,遇毕某某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两车相撞,事故致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1月23日经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201221201800002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的主要责任,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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