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住址地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A2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6(原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北侧时,小型轿车前端与由北向南步行推行手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身体相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孙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符合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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