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海口市琼山区**路**楼**号。因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2020年4月3日至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2020年5月30日至6月13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期间,李某甲组织三名卖淫女冯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未成年人),入住三亚市保利天艺凤凰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入住酒店客房产生房费由李某甲提供。后李某甲使用个人微信,通过网络或者通过派发带有色情信息的小卡片等方式拉客招嫖。嫖客与李某甲取得联系后,双方商讨发生性交易的服务内容,谈妥嫖资后,李某甲告知嫖客到指定的地点即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保利天艺凤凰酒店与卖淫女见面,接着李某甲告知卖淫女,嫖客到达时间、性服务内容,应收嫖资数额等。卖淫女与嫖客在酒店客房内与嫖客见面后收取李某甲指定的嫖资金额。卖淫所得嫖资与李某甲分利,李某甲从中获利。2019年9月12日至19日期间,李某甲介绍冯某某、李某乙、唐某某卖淫多次。2019年9月19日0时许,李某甲和孙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保利天艺凤凰酒店大堂清吧内,商量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孙某某介绍2人卖淫及非法获利等其他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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