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号。2019年3月12日因卖淫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2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号**足浴店进行卖淫活动,与嫖客高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采用避孕套等防护措施。经宁海县中医医院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患有性病梅毒,高某某未发现患有性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网载户籍信息表等;
2、证人高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宁海县中医医院检验报告单;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采取了防护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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