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4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南省郸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自用,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伪造了1份道路运输证、1份行驶证副页、1个机动车号牌,并微信支付吴某某5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孙某某持有的机动车车牌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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