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7********,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宁阳县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兰山区******工程资金申请表》伪造山东****有限公司承建单位意见内容,伪造负责人签名,并在承建单位盖章处加盖伪造的山东****有限公司的公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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