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庄,现住沈丘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孙某某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假币纸张95张、墨水6瓶、裁纸刀1个、印章2个,购买后在沈丘县**小区王某某家用电脑和打印机打印20元面额假人民币,通过打印,没有打印出假币,后孙某某主动将打印假币的纸张烧毁。
经审查,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现有证据证实孙某某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数量是95张、总面额是1900元。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本案中,孙某某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达不到追诉标准,且伪造货币未遂,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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