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准驾车型C1的伪造驾驶证壹本。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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