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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号,现住江苏省东海县******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民警从孙某某住处查获孙某某伪造的四张居民身份证、两个驾驶证等证件和制作工具,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居民身份证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电子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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