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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等人从屏山县屏山镇“滨江壹号”小区保安肖某某(另处)处非法获取该小区107条业主财产信息包含“房屋类别、小区名称、楼栋楼层信息、房屋面积、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用于推销装修业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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