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71********,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弄**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戴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经营业务,要求戎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宁波中交君玺府小区业主房产信息,戎某某通过微信将该小区257条真实有效的业主房产信息非法提供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戴某某。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了经营业务,要求傅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宁波中交君玺府小区业主房产信息,傅某某通过微信将该小区278条真实有效的业主房产信息提供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其中129条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之前从戎某某处获取的业主房产信息重复。
2019年11月5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行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行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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