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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5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5月3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3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前期获取的4299条公民个人通信信息,以每条人民币0.4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谋,常某谋通过微信转账1600元给孙某某。后常某谋在本市江岸区**大厦**室使用网上邮箱接收此信息,并用于其公司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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