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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村**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于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统一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开始,卫某某(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kindle免费推”,将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电子书籍作为该公众号的后台数据库,通过淘宝店铺等以销售公众号会员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号会员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2018年8月,卫某某将该公众号转让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经营,并持续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卫某某经事先合谋,由孙某某租用服务器,由卫某某自行编写微信小程序“火鸟mobi电纸书推送”,并将前述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的电子书籍作为该微信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通过淘宝、微店等以销售该微信小程序会员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前述腾讯云储存桶内的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腾讯云存储桶“kindle-1257408501”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61册。

2.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卫某某经事先合谋,由卫某某为孙某某编写微信小程序“电子书同步推”,并将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电子书籍作为该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李某某经事先合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李某某通过向自己经营的微信公众号 “看豆同步推”的会员推广前述微信小程序“电子书同步推”,再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书推送服务”以销售微信小程序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腾讯云存储桶“kindle-1257408501”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61册。

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非法传播他人作品共计761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由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扣押在案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便携路由器一只和人民币40000元依法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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