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公寓**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山丰润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9800********的信用卡,并于2014年10月28日起陆续进行消费使用。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开始逾期不还,中国农业银行唐山丰润支行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拨打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并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8日三次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催收通知书,2020年5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唐山丰润支行的工作人员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开卡登记住址上门催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均未能归还欠款。截止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累计透支本金62089.33元。
2020年10月19日孙某某归还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36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归还银行欠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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