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云和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14年5月,孙某某从该信用卡透支套现共计人民币13.1万元。从2014年6月起,孙某某持有的该信用卡开始逾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至案发时止,该卡拖欠本金人民币129931.70元,孙某某无力偿还欠款。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同兴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亲属代其偿还了信用卡欠款本金1299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客户催收记录、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本金129931.70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偿还了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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