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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2********,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初中肄业,无业,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郁五练于2018年12月份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文教用品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墨汁,而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墨汁用汽车拉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居民楼车库内进行销售。

经临沂市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郁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墨汁进行价格认定,被告人郁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墨汁价格认定为415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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