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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包庇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该案与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合并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欲送车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回家,沿临洮县**镇由西向东行驶至**宾馆门口处时,车辆撞上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田某某、尹某某,致田某某、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与孙某某逃离现场,路人报案后两位伤者被送医治疗。田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4日死亡。经鉴定,田某某因交通事故主要致伤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尹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本起事故由郑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田某某、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下午,郑某某、孙某某到临洮县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孙某某如实陈述了郑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隐瞒了郑某某肇事之前饮酒的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明知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向民警做虚假证明,企图帮助郑某某隐匿驾车前饮酒的事实,但并未掩盖郑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影响到郑某某交通肇事案正常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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