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文盲,户籍所在地华池县**镇,现住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2月23日,因非法携带、买卖枪支被华池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1月12日,因非法买卖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赵某某(已起诉)通过电话联系好油源后,让石某甲、王某甲(二人已起诉)驾驶油罐车到华池县**镇**村**庄境内的荒地处,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从外号“窦三”、“核桃娃”、“核桃利”等人处收购原油15.5吨,拉到**镇街道附近的公路边,用自吸泵将原油抽入陕A8****号水泥罐车。之后,石某甲、王某甲又驾车到**镇**村**山顶,从四名陌生男子处收购原油约10吨,拉到**镇街道附近的公路边,用自吸泵将原油抽入陕A8****号水泥罐车。赵某某让王某乙(不起诉)驾驶陕A8****号水泥罐车,与石某乙(不起诉)将原油运往宁夏途中,行至合水县**镇街道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获,王某乙、石某乙弃车逃离。查扣原油25.38吨,价值88956.9元。
之后的一天,赵某某、石某甲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住处,赵某某告知孙某某其拉运原油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以孙某某患有慢加急性肝衰竭不能羁押,让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替赵某某顶罪,答应事后给孙某某4万元报酬,用于孙某某治病,孙某某同意后,赵某某与孙某某签订陕A8****号水泥半挂罐车买卖协议。2020年5月13日,孙某某、王某乙到长庆分局刑警二中队投案,分别供述孙某某与王某乙非法经营原油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对孙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次日,王某乙如实供述了赵某某非法经营原油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陕A8****号水泥半挂罐车;
2.书证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原油价格、原油回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住院病历;
3.证人蔡某某、率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赵某某、石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石某乙的供述;
5.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包庇他人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包庇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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